2015年丰台区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时间: 2015年08月27日 |
各药品零售企业:
按照《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关于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有关事宜的公告》(2015年第1号)、《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做好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的通知》(食药监办药化监〔2015〕2号)及《关于印发2015年北京市全面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工作方案的通知》(京食药监药械〔2015〕32号)要求,为做好丰台区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电子监管工作,现将近期工作安排如下,请各单位遵照执行。
1、各单位要认真领会国家总局、市局文件精神,并按要求将药品电子监管工作贯彻落实到位。
2、药品零售企业应于2015年9月10日前完成《药品零售企业数据采集表》填报工作,并将电子版表格发至邮箱2110779409@qq.com。请各单位务必确保填报信息准确、完整,以免影响后期入网工作。
3、药品零售企业2015年12月31日前须全部入网,严格按照新修订《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要求,对所经营的已赋码药品“见码必扫”,及时核注核销、上传信息,确保数据完整、准确,并认真处理药品电子监管系统内预警信息。
4、我局将结合日常监督工作,加强对药品零售企业实施药品电子监管入网工作的督促和指导,确保药品零售企业年底前具备数据上传、核注核销能力。
附件:1、《药品零售企业入网流程》(请点击文件名称下载) 2、《药品零售企业(门店)系统功能介绍》(请点击文件名称下载)
3、《药品零售企业数据采集表》(请点击文件名称下载填报)
(联系人:李丽娜 电话:18010283218) |